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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3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楊世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莉絲手作美學、吳宸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債務人寶莉絲手作美學名稱有誤,應為「寶莉絲手作美學「店」即吳宸菲」,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