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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黎瑞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裕紘(原名:陳昱平)、昱昇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昱昇水電工程行為合夥,非獨資商號,請更正債務人為①昱昇水電工程行②兼法定代理人陳裕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