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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1號
債  權  人  永勤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錦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永鑽鋼鋁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鑽鋼鋁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僅提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訂單明細表,然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綜上,本件請求釋明顯未完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