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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杉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林杉「姗」)。
二、承上,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