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債 權 人 教部落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憬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開拓娛樂電子專賣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開拓娛樂電子專賣店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謝政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兩造間契約書影本。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