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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83號
債 權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伯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徐伯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請求債權金額有無計算折舊,若無,請更正聲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