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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王志成  
            王宏池  

            王侑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志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志成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宏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志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參萬貳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志成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宏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王志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志成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宏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王志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壹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志成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宏池、王侑生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王志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貳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王志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志成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宏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共同負擔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