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范宇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偉婷(原名:蔡偉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催告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