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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0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樹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鞦生活創意有限公司、張雅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催告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