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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江馥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唯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