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
債 權 人 徐承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加霖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合法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催告函及回執【債權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回執須載明法定代理人余亮瑜,並提出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及公司地址桃園市○○區○○里○○○路000號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