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錸馥企業有限公司、石佩宜律師(即林文賢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錸馥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林佳儀之相關裁定書或其他佐證文件,如無,請具狀更正錸馥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