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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7號
債 權 人 呂穎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博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