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0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黃郁庭
債 務 人 鍾伯震(即鍾宜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宜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玖萬柒仟伍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鍾宜澖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