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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01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孟毓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例如初判表或鑑定報告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