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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6號
債 權 人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土地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沈會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法律原因關係足連帶債務或係不真正連帶債務,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