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6號
債 權 人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債 務 人 土地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富
債 務 人 沈會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土地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沈會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拾捌萬元,及其中玖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壹佰參拾捌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土地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沈會豐應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第一項玖佰萬元之日止,按日連帶給付債權人壹萬貳仟元。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