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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思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如對債務人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思均給付之,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