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0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許義松
債 務 人 顏衍(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崔致芸
債 務 人 顏子葳(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崔致芸
債 務 人 顏羿(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崔致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柒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附表所示之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