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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09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巧彤(原名:潘語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