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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0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宇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股務合約書影本。
二、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陳宇倢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催告人係陳健福非陳宇倢)。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