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0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宇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股務合約書影本。
二、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陳宇倢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催告人係陳健福非陳宇倢)。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