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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
債  權  人  安勵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余慈雀  
債  務  人  嘉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佳  

債  務  人  鄭勝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嘉詮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萬玖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勝詮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未提出與鄭勝詮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勝詮部分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件債權人就駁回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書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