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5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石佩宜律師(即李美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美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暨國外交易手續費陸佰捌拾柒元;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李美雅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