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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95號
債  權  人  源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庭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係代債務人廖庭輝代繳燃料稅、罰款、保險費等費用(包含工會會、行費),或係代第三人李俊生繳納,若係代第三人李俊生繳納者,提出債務人應連帶賠償之釋明文件,反之請更正聲請狀原因事實第四點內容。
二、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所繳納燃料稅、罰款、保險費用、公會費、行費等繳費單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