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1號
債 權 人 華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緒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宇恆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