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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52號
債 權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温吉皓即吉淵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温吉皓即吉淵企業社最新設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