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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0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李祐緯  
債  務  人  張琦縈即蜜朵拉食堂



            洪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