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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怡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捌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