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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18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映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朱映潔住居於新竹縣竹東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