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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19號
債  權  人  劉永逸  
債  務  人  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金豐  

債  務  人  李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金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李峻銘之戶籍遷入桃園○○○○○○○○○,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峻銘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