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非訟代理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劉睿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伍仟貳佰貳拾元之違約金、貳仟肆佰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參仟捌佰壹拾參元之違約金、伍仟元之滯納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