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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
異 議 人 邱志成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