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蔡秋美(即蔡忠利即蔡黃玉鳳之繼承人)
蔡士文(即蔡忠利即蔡黃玉鳳之繼承人)
蔡孟修(即蔡忠利即蔡黃玉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忠利即蔡黃玉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忠利即蔡黃玉鳳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忠利即蔡黃玉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