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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
債 權 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幸蓁即阿水師食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余幸蓁即阿水師食堂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