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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14號
債 權 人 靈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儀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