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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1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吳祁儒  
            吳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祁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吳祁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瑞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祁儒應向債權人清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如就吳祁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瑞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