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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24號
債 權 人 信陽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秀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揚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陳報請求利率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如有約定利率,並請提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