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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晴美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佩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前段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其付款地係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