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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支票遺失經過,係交付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前即遺失或交付後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