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