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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丘立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聲請狀附表「發行公司」名稱(發行公司正確為「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