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易坤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漢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附表記載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33元,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金額為「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參拾」,金額記載不明確,故請確認系爭支票之正確金額,及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金額,並提出上開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