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泓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支票正確「發票日」為何,並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