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富利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宣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依股票掛失通知函詳載「各張股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及張數」之公示催告之附表。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