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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阮皇龍  
上列聲請人聲報阿布時尚布花生活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
  ,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為阿布時尚布花生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繳足聲請費用,亦未提出清算開始時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以及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於同年7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後,其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