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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蔡其諼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白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白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收受後迄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