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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71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住○○市○○區○○路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林俐欣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電話:00-00000000*221
債 務 人 李云即李佳玲即劉佳玲即劉羿秀
           住○○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云即李佳玲即劉佳玲即劉羿秀對第三人中國信託樹林分行之存款債權及查勞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新北市樹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