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774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林文財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與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115年1月25日114年度司執字第107747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聲明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四、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4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不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5年1月25日114年度司執字第107747號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然未一併繳納裁判費1,000元,本院命聲明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異議;該補正通知於115年3月15日寄存送達,聲明人迄未補正等情,有收文收狀查詢資料清單在卷可稽,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甚明,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