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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9042號
債 權 人 日山開發機電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春盛  住○○市○○區○○○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程鳳珠  
債 務 人 精忠六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桃園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宏祥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中「取得執行名義訴訟費用27,158元」部分駁回。
駁回部分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中「取得執行名義訴訟費用27,158元」部分,未提出執行名義,後經本院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迄今仍未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