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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985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淑玲  
           住同上
債 務 人 謝汯展即謝坤霖即謝宇維
           住○○市○○區○○○街00號15樓之2
債 務 人 陳允希即陳雅俐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債務人謝汯展即謝坤霖即謝宇維於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福和分行之存款債權,以及查詢債務人謝汯展即謝坤霖即謝宇維、陳允希即陳雅俐之勞健保、郵局資料,而第三人係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